上市公司治理(公司想上市找哪家公司)

【摘要】大股東控制上市公司,通過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獲取私人利益上市公司治理,財務報告舞弊是隱瞞大股東行為的手段。本文從大股東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現象著手,研究股權結構與舞弊之間的相關性,從股權制衡與培育大股東誠信義務方面提出了治理大股東行為的建議。

【關鍵詞】股權結構股權制衡

一、上市公司大股東行為現狀

上市公司治理中,控股股東的誠信尤為重要。如今,大股東內幕交易等嚴重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現象屢有發(fā)生。從瓊民源、大慶聯(lián)誼,到銀廣夏、麥科特……損害廣大股民利益的行為,不僅使市場公信力搖搖欲墜,更使發(fā)展中的中國證券市場肌體受到嚴重侵蝕。因此,建立誠信成了多方共識。對此上市公司治理,學術界提出,要用十年左右的時間建立起資本市場的誠信法則。通過貫徹執(zhí)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改善公司治理,才能從根本上逐步恢復市場信心。

通常所說大股東對公司治理的兩種觀點:一是“利益協(xié)同效應”,即大股東搭便車心理隨著持股比例的上升而減弱,大股東的利益與企業(yè)整體利益逐漸趨同,從而,大股東更有積極性去監(jiān)督管理層的績效,提高企業(yè)價值;二是“壕溝防御效應”,即隨著大股東持股比例的上升,使得大股東的控制能力也隨之上升,從而大股東又有可能通過關聯(lián)交易等方式掏空企業(yè)資產,降低企業(yè)價值。

在我國股票市場的實際運行中,大股東對中小股東的侵害行為主要表現于以下幾個方面:上市公司利益轉移、融資與再融資陷阱和大股東的利潤操縱等。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推出的一份題為《上市公司關聯(lián)交易監(jiān)管問題研究》的研究報告稱,我國境內約70%的上市公司存在關聯(lián)交易,且其中70%以上的關聯(lián)交易金額是在上市公司與其控股母公司之間發(fā)生的。由于一股獨大股權現象的普遍存在,上市公司與母公司的關聯(lián)交易問題是中國上市公司一直無法根治的病癥之一。由于關聯(lián)交易最容易造成非公允價格定價,而關聯(lián)交易又極其隱蔽,某些控股股東便利用其控制地位,在重大關聯(lián)交易中犧牲上市公司及廣大中小股東的正當利益,以不合理的高價將其產品(或劣質資產)出售(或置換)給上市公司,換取上市公司的現金(或優(yōu)良資產),或者以不合理的低價從上市公司購買產品或資產,甚至不支付價款,致使上市公司應收賬款不斷增加、資金被長期占用,直接嚴重影響上市公司正常生產經營。而有的大股東則干脆將關聯(lián)交易的一方作為一個中間環(huán)節(jié),間接地將上市公司資產轉移出來。

二、上市公司大股東行為理論分析

從理論上看,股權結構決定著公司所有權或剩余控制權的分配股權結構,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公司的股份由哪些股東所持有,二是指各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總股份的比重有多大。前者是說明股份持有者的特性,是股權結構質的體現,而后者則是說明股權集中或分散的程度,是股權結構量的體現。股權結構的選擇是公司最重要的戰(zhàn)略決策之一,股權結構決定了股本所有者的契約安排,并且與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戰(zhàn)略、公司成長和公司價值之間存在著深刻的內在關聯(lián)。

上市公司治理(公司想上市找哪家公司)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主要問題在于大股東控制,即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利益之爭。大股東作為解決委托代理問題的一種重要機制,在公司治理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大股東發(fā)揮作用的一個前提條件是大股東和小股東的利益一致,實際上,大股東和小股東存在著利益不一致的一面,很多獲取私人收益的方式伴隨著大股東對小股東和公司利益的侵占,這種侵占往往伴隨著大量的以貨幣衡量的利益轉移,大股東和經理層的合謀將會進一步損害上市公司和小股東的利益。大股東利用其控制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優(yōu)勢,操縱了上市公司的利潤,以維持其進一步侵占上市公司利潤的特權。同時,研究發(fā)現大股東可以通過金字塔持股,以較小的資金投入,換取較大的控制權,即現金流量權和投票權分離的情況是存在的,且這一現象還相當普遍,這使得大股東具有通過操縱管理層損害公司利益的動機。

三、相關對策建議

上市公司治理(公司想上市找哪家公司)

針對上述現象,《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都給出了相應的規(guī)范性文件、條例。例如,《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lián)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除了上述法律、準則的遵守之外,還應從建立股權制衡機制、建立大股東誠信義務這兩方面來治理上市公司大股東行為。

(一)建立股權制衡機制

從我國上市公司目前的股權結構看,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高,股權集中,流通股比例低,大股東之間缺乏制衡機制是造成我國財務報告舞弊的原因,因此,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在我國形成股權制衡機制,使得公司的主要行動需要經過這幾個大股東一致同意時才能實施,這些大股東所共同持有的現金流量權力會限制大股東的侵權行為,從而使大股東不能靠掠奪小股東獲得控制權私人收益,只有通過更有效率的經營措施獲得更多的利潤與所有股東分享,減少舞弊行為。考慮到這些限制因素和大股東獲得流通權后是否出售股份還取決于大股東的現實情況,解決我國大股東控制問題,在我國形成股權制衡還需要很長的時間,如果沒有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市場上又不存在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區(qū)別,股價的波動將直接影響大股東的價值,大股東將非常關注其股價的變化,市盈率和每股收益是決定股價的核心財務指標,這可能又給大股東的財務報告舞弊行為帶來了動力,因此,股權分置改革為解決大股東對小股東的侵權行為,在我國形成股權制衡機制帶來了契機,但通過該改革不能解決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的全部問題,還需要其他機制的配套實施。

(二)建立大股東誠信義務

大股東對小股東負有誠信義務要正確理解大股東忠實義務的內容,忠實義務要求大股東和小股東的利益發(fā)生沖突時,大股東的行為要對公司和小股東完全公平。大股東的誠信義務表現在大股東行使表決權時,大股東必須把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置,不得用關聯(lián)交易、資金擔保、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等行為損害上市公司利益除了行使表決權,在影響公司業(yè)務執(zhí)行時對小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因為大股東可以通過大股東的資格影響公司業(yè)務的執(zhí)行,在財務報告信息披露時,大股東對小股東負有必須及時準確披露信息,對小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在監(jiān)督大股東誠信義務履行情況時,除了應該不斷完善法律規(guī)定外,還應強化證券交易所的作用。因為法律可能存在法律空白,交易所可以通過其上市公司規(guī)則的約束力,要求上市公司將誠信義務納人到公司章程。另外,交易所通過制定大股東的行為指引,提倡大股東的誠信行為,以此改善大股東和小股東的關系,提高投資者的信心。

作者簡介:吳啟高(1975―),男,漢族,江蘇鹽城人,無錫職業(yè)技術學院工商管理系財務教研室,研究方向:財務管理和企業(yè)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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