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股東代持股份法律規(guī)定)

劃重點

36號文在此基礎上,規(guī)定兩種情形可以由國有股東自行決定:

(一)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不屬于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重大資產重組范圍;

(二)國有股東參股的非上市企業(yè)參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

羅云翔

2018-05-25 07:43

摘要:5月16日,國資委、財政部和證監(jiān)會聯合公布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 證監(jiān)會令第36號),自7月1日起施行。

5月16日,國資委、財政部和證監(jiān)會聯合公布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 證監(jiān)會令第36號),自7月1日起施行。36號文將原分散在多個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中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整合集中,并進行補充完善,修訂形成了統一的部門規(guī)章,成為未來一段時間統領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的綱領性文件。

36號文的地位可以從它的第一句話就可以看出:“……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報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同意,現予公布……”這規(guī)格是非常高的——上個月出臺的資管新規(guī),也只是說“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本文對36號文進行解讀,重點關注修訂部分。

一、國有股東的定義

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股東代持股份法律規(guī)定)

36號文規(guī)范的國有股東包括兩類:

第一類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yè)和單位,其證券賬戶標注“SS”: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yè)單位、境內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yè);

(二)第一款中所述單位或企業(yè)獨家持股比例超過50%,或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境內企業(yè);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業(yè)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各級境內獨資或全資企業(yè)。

第二類是指不符合上述標準,但政府部門、機構、事業(yè)單位和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yè)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其行為的境內外企業(yè),其證券賬戶標注為“CS”。

相對原有規(guī)定,國有股東的范圍更廣。在原《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證監(jiān)會第19號令,以下簡稱“19號文”)中,將國有股東定義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有關機構、部門、事業(yè)單位等”,對國有股東的認定強調要“控股”。但36號文從實質重于形式角度出發(fā),更加重視控制權的判斷,只要能夠“實際支配”,就要參照國有股東管理。

但另一方面,“SS”的標注范圍縮小了。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施行有關問題的函》(國資廳產權[2008]80號)中,“連續(xù)保持絕對控股關系的各級子企業(yè)”均采用“SS”標注。在36號文中,對于二級以下子公司,只有注冊在境內、且是上級子公司的獨資或全資企業(yè)時,才被認定為國有股東,并在其證券賬戶標注“SS”;如果注冊在境外,或者不是獨資或全資企業(yè)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則不認定為國有股東,但參照國有股東管理,其證券賬戶標注為“CS”。

需要說明的是,36號文僅規(guī)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此處修訂也僅針對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東。若系非上市公司,仍需參照《企業(yè)國有資產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第32號令)等規(guī)定進行判斷。

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股東代持股份法律規(guī)定)

最后,36號文明確指出,國有出資的有限合伙企業(yè)不作國有股東認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監(jiān)督管理另行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在合伙企業(yè)中擔任有限合伙人,可能存在明股實債的情況,而且對企業(yè)控制力有限,確實不宜作為國有股東管理。但國有企業(yè)如果“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該合伙企業(yè),本應當作為第二類國有股東管理,如果不認定為國有股東,就留下了監(jiān)管套利的空間,這方面還需要等待“另行規(guī)定”的出臺。

二、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

36號文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管理權限進行了較大調整。

19號文和36號文均規(guī)定了三種情形可以由國有股東自行決定,報省國資委備案,其余情形都要報國資委審批。36號文的三種情形是:

(一)國有控股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未導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19號文為“不涉及控制權轉移”,36號文的“合理持股比例”由國有股東自行決定,報國資委備案,為競爭性行業(yè)轉移控制權也不需要國資委審批留下了空間)

(二)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于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后的余額)未達到總股本5%的;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于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的;(19號文為“連續(xù)三個會計年度累計”,36號文相當于提高了上限)

(三)國有參股股東擬于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未修訂)

對于需要報國資委審批的情形,19號文一律要求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批,而36號文提出由省級以上國資委負責審批,且地市級國有股東的審批權限可以下放至地市級國資委。

三、大宗交易

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股東代持股份法律規(guī)定)

19號文規(guī)定:國有股東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價格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36號文刪除了相關規(guī)定,國有股東大宗交易的轉讓價格參照交易所規(guī)則。

四、公開征集轉讓/非公開協議轉讓

1、管理權限

19號文規(guī)定,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內部決策后,應當報告省級以上國資委審批。36號文在此基礎上,規(guī)定三種情形可以由國有股東自行決定:

(一)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業(yè)集團內部進行的非公開協議轉讓;

(二)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征集轉讓,未導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

(三)國有參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征集轉讓

2、轉讓價格

19號文規(guī)定,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當以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準不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為準)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為基礎確定;確需折價的,其最低價格不得低于該算術平均值的90%。

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股東代持股份法律規(guī)定)

上述規(guī)定盡管在表述上將9折作為一種例外條款,但由于對“確需折價”的判定沒有明確標準,實際執(zhí)行中很多時候就直接按9折定價。36號文刪除了“確需折價的,其最低價格不得低于該算術平均值的90%”的表述,有利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3、受讓方

19號文要求,受讓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擁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受讓方應為法人,受讓方或其實際控制人設立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xù)盈利且無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36號文刪除了上述硬性規(guī)定,僅要求國有股東聘請財務顧問對受讓方進行核查。

五、無償劃轉

36號文對無償劃轉的調整主要體現在管理權限上。19號文要求上市公司股份無償劃轉由劃轉雙方按規(guī)定程序逐級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準。36號文規(guī)定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業(yè)集團內部進行的無償劃轉可以由國有股東自行決定,其他需要審批的情形,由省級以上國資委負責。

六、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

36號文新增一款:國有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到產權交易機構掛牌時,因上市公司股價發(fā)生大幅變化等原因,導致資產評估報告的結論已不能反映交易標的真實價值的,原決策機構應對間接轉讓行為重新審議。

19號文和36號文均有“上市公司股份價值確定的基準日應與國有股東資產評估的基準日一致”的規(guī)定,但間接轉讓的事項披露后,上市公司股價可能會出現大幅波動(一般是上漲),再以評估基準日的價格確定上市公司股份價值就可能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因此36號文增加了上述條款,預留了重新定價的空間。但“大幅變化”仍然沒有準確的定義,實際執(zhí)行情況仍待觀察。

七、國有股東發(fā)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fā)行證券

36號文的其他修訂也主要集中于管理權限的調整。根據《關于規(guī)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fā)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fā)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fā)產權[2009]125 號),國有股東發(fā)行可交債,以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fā)行證券,均需省級以上國資委批準;36號文在此基礎上,規(guī)定三種情形可以由國有股東自行決定:

(一)國有控股股東發(fā)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fā)行證券,未導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

(二)國有參股股東發(fā)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三)國有股東通過認購上市公司發(fā)行股票等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

八、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

根據《關于規(guī)范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fā)產權[2009]124號),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需省級以上國資委批準;36號文在此基礎上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兩種情形可以由國有股東自行決定:

(一)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不屬于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重大資產重組范圍;

(二)國有股東參股的非上市企業(yè)參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

九、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

根據《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guī)定》,國有單位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系統累計凈受讓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就需要省級以上國資委事前備案。

36號文對此進行了大幅簡化,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等,只要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就由國有股東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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