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財稅(寧波財稅——會計之窗)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寧波市會計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甬財政發(fā)[2019]529號 2019-09-11

各區(qū)、縣(市)財政局:

為規(guī)范我市會計人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會計人員管理辦法》(財會[2018]3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財政部《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8]9號)、《關于做好省級會計人員管理系統(tǒng)升級改造和會計人員信息采集上報工作的通知》(財辦會[2018]28號)等精神,寧波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寧波市會計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寧波市會計人員管理實施辦法

寧波市財政局

2019年9月11日

寧波市會計人員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人員管理,規(guī)范會計人員行為,提高會計人員誠信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財政部《會計人員管理辦法》(財會〔2018〕33號)、《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8〕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會計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人員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寧波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全市會計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各區(qū)、縣(市)財政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會計人員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會計人員,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guī)定,在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單位)中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等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人員包括從事下列具體會計工作的人員: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核算;

(四)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五)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zhí)行結果)的核算;

(六)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七)會計監(jiān)督;

(八)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九)其他會計工作。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的人員,屬于會計人員。

第五條 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guī);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參加繼續(xù)教育;

(四)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yè)能力。

第六條 會計人員具有會計類專業(yè)知識,基本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yè)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yè)務,表明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yè)能力。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實施辦法有關規(guī)定,判斷會計人員是否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yè)能力。

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會計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會計人員。

單位任用(聘用)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寧波財稅,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

單位應當對任用(聘用)的會計人員及其從業(yè)行為加強監(jiān)督和管理。

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內部控制制度要求和會計業(yè)務需要設置會計崗位,明確會計人員職責權限。

第八條 因發(fā)生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guī)定受到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處罰期屆滿前,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guī)定的違法人員行業(yè)禁入期限,自其違法行為被認定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建設會計人員誠信管理體系。建立嚴重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制度和會計人員信用等級管理制度,將信用信息登記在會計人員信用檔案,并公開對外查詢。

會計人員信用檔案登記采用分等級管理。會計人員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A級為信用優(yōu)良級、B級為信用一般級、C級為由較嚴重失信級、D級為嚴重失信級。

(一)將有下列行為的人員,作為嚴重失信會計人員列入“黑名單”,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向社會公開披露相關信息:

1.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違法行為的會計人員;

2.在會計類資格考試(或評審)中有嚴重違紀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3.有違反金融、審計、稅務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會計人員。

(二)除對嚴重失信會計人員計入“黑名單”外,對其他會計人員實行信用計分制度。會計人員信用計分采用加分和扣分制,信用加分和信用扣分并存,不得互抵。會計人員信用得分情況對外公開查詢。

第十條 會計人員信用計分按以下規(guī)則和標準進行確認。

(一)信用加分規(guī)則:

1.取得縣級、市級(省級)、國家級會計高端人才證書的,分別一次性加計信用分3分、5分、10分;

2.獲得縣級財政等相關部門、縣級政府或市級財政等相關部門、市級(省級)政府或財政部等相關部委、國務院表彰或獎勵的,分別一次性加計信用分5分、10分、20分、30分。

上述信用加分采用累加制。

(二)信用扣分規(guī)則:

1.未按時完成繼續(xù)教育的(不含計分當年,下同),按未完成年度程度每年扣除信用分1-2分,連續(xù)3年以上未完成繼續(xù)教育的扣計信用分5-10分;連續(xù)5年以上未完成繼續(xù)教育的扣計信用分10-20分。未參加繼續(xù)教育的,按未按時完成繼續(xù)教育的扣分標準加倍扣計;

2.會計人員信息登記或變更時提供不真實證明材料的,自查實之日起扣計信用分10分;

3.在會計類資格考試(或評審)中有一般違規(guī)違紀行為或有嚴重違紀行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在處罰期內分別扣計信用分10分或20分;

4.受到縣級財政等相關部門或縣級以上政府行政處罰的個人或受處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中的會計人員,按照受處罰級別和責任承擔程度,在處罰期內扣計信用分10分-30分。

上述信用扣分采取累加制。

(三)信用等級劃分標準:

除嚴重失信為D級外,無信用扣分的為A級;信用得分在-10分以上(含)的為B級;信用得分在-10以下的為C級。

第十一條 建立會計人員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一)為守信會計人員提供更多機會和便利。將會計人員信用信息作為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會計職稱考試或評審、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資格資質審查的重要依據。鼓勵用人單位依法使用會計人員信用信息,優(yōu)先聘用、培養(yǎng)、晉升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會計人員。

(二)對嚴重失信會計人員實施約束和懲戒。在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會計職稱考試或評審、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資格資質審查過程中,對嚴重失信會計人員實行“一票否決制”。對于嚴重失信會計人員,依法取消其已經取得的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支持用人單位根據會計人員失信的具體情況,對其進行降職撤職或解聘。

(三)對較嚴重失信會計人員列入重點關注對象,并將失信情況通報所在單位。對列入重點關注對象的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管理部門在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時納入重點檢查范圍。

(四)建立失信會計人員聯合懲戒機制。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將發(fā)現的會計人員失信行為,以及相關執(zhí)法部門發(fā)現的會計人員失信行為,記入會計人員信用檔案。支持會計行業(yè)組織依據法律和章程,對會員信用情況進行管理。加強與有關部門合作,建立失信會計人員聯合懲戒機制,實現信息的互換、互通和共享。

第十二條 建立信用糾錯和修復制度。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重新從事會計工作情形外,對其他不誠信行為允許糾錯并對信用檔案登記記錄進行修復。對不同情形的不誠信記錄分別按以下方式進行糾錯和修復:

(一)對雖有嚴重失信行為但因未構成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在被處罰期結束前,參加會計人員職業(yè)道德和誠信教育專題培訓并通過考核的,處罰期結束第二年起信用記錄恢復正常。

(二)對有信用扣分會計人員的糾錯和修復方式:

1.未按規(guī)定完成會計專業(yè)人員繼續(xù)教育被扣分的,在完成規(guī)定繼續(xù)教育學分后的次年起,消除相應的信用扣分記錄;

2.因會計人員信息登記提供不真實證明材料被扣分的,由本人重新提供正確無誤的證明材料后寧波財稅,在審核通過后的次年信用記錄恢復正常;

3.在會計類資格考試或評審中有違規(guī)違紀情況的,或受到縣級以上政府或財政等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在被處罰期結束前參加會計人員職業(yè)道德和誠信教育專題培訓并通過考核的,處罰期結束后信用記錄恢復正常。

第十三條 強化會計誠信教育。各區(qū)縣(市)財政部門、會計行業(yè)組織、以及各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會計誠信教育,將會計職業(yè)道德作為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的必修內容,大力弘揚會計誠信理念,不斷提升會計人員誠信素養(yǎng)。

對有嚴重失信行為和受到縣級以上政府或財政等相關部門行政處罰被扣計信用分的會計人員,實行強制會計人員職業(yè)道德和誠信教育專題培訓制度,并將培訓和考核結果作為信用糾錯和修復重要條件。

會計人員職業(yè)道德和誠信教育專題培訓實行集中培訓形式,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2天。參加專題培訓的不計算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學分。

第十四條 實行會計人員信息登記制度。在本市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含從事會計代理記賬人員)和已取得初級及以上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未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需要在寧波市會計人員信息系統(tǒng)辦理信息登記,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信息變更登記。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要求但尚未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也可以在寧波市會計人員信息系統(tǒng)辦理信息登記。

會計人員信息登記情況,將作為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選拔、從事代理記賬工作等的依據,并為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提供參考。

會計人員應當對所登記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會計人員信息登記內容包括:

(一)個人基本信息;

(二)學歷學位信息;

(三)從事會計工作信息;

(四)專業(yè)技術資格信息;

(五)繼續(xù)教育信息;

(六)信用信息。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采用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zhí)法檢查人員的方式,依法對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及其從業(y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并將監(jiān)督檢查情況及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人員自律組織,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其章程規(guī)定,指導督促會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會計職業(yè)道德和其章程的會員進行懲戒。

第十七條 已在寧波市會計人員信息系統(tǒng)辦理信息登記但尚未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參照會計人員進行管理。其中對未從事會計工作人員的繼續(xù)教育按照繼續(xù)教育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試行。

《寧波市會計人員管理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政策解讀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將市財政局制定的《寧波市會計人員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在2017年底國家取消了會計從業(yè)資格后,財政部對會計人員的界定、對會計人員的要求及對會計人員的日常管理等一直沒有明確。為加強會計人員管理,根據修訂后的《會計法》、,財政部于2018年12月6日印發(fā)了《會計人員管理辦法》(財會[2018]33號),重新明確了會計人員范圍、基本要求、單位責任和監(jiān)管辦法等,要求各地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貫徹實施。為了加強會計誠信建設,建立健全會計人員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推動會計行業(yè)進一步提高誠信水平,財政部在2018年印發(fā)了《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8]9號),要求加強會計人員信用檔案建設,建立嚴重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制度、會計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會計人員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同時,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對會計人員的管理將轉變?yōu)槭轮惺潞蠊芾矸铡R虼?,結合基層對會計人員管理實際,我們融合了財政部《會計人員管理辦法》和《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全面貫徹《會計人員管理辦法》,明確會計人員范圍及其從事的會計工作、應當具備的專業(yè)能力和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的要求。

《實施辦法》對會計人員范圍及其從事的會計工作、應當具備的專業(yè)能力和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的要求,按照《會計人員管理辦法》規(guī)定要求進行了明確。

(二)貫徹《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等精神,明確會計人員誠信管理要求。

會計人員誠信信息管理,是基層財政部門加強對會計人員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秾嵤┺k法》除對會計人員范圍及其從事的會計工作、當具備的專業(yè)能力和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的要求進行明確外,結合《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明確了我市對會計人員誠信管理的要求,建立會計人員信用檔案登記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嚴重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制度和會計人員信用等級管理和信用計分制度,將信用信息登記記錄在會計人員信用檔案,并公開對外查詢。

(三)貫徹“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明確會計人員信息登記要求。

進行會計人員信息登記制定,是基層財政部門加強對會計人員管理的有效途徑?!秾嵤┺k法》根據寧波市會計人員管理的實際需要,建立會計人員信息登記制度,明確會計人員需要進行信息登記的范圍、內容及要求。會計人員信息登記情況,將作為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審、高端會計人才培養(yǎng)等的依據,并為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提供參考。為了方便符合會計人員任職條件但尚未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報考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初級考試,允許符合條件的未從事會計工作人員辦理信息登記手續(xù)。同時,根據“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建立全市統(tǒng)一的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tǒng),充分利用政務資源共享條件,為會計人員網上在線辦理信息登記提供方便。

(四)明確對會計人員的管理要求。

《實施辦法》規(guī)定,寧波市會計人員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各區(qū)、縣(市)財政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會計人員管理工作。各級財政局依法對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及其從業(y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會計職業(yè)道德的會員進行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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